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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与李燕梅、黄池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李燕梅,黄池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7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17号首层。组织机构代码671550548。负责人:麦靖奔。委托代理人:陈美玲,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小凤,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燕梅,女,汉族,1984年2月2日,住广东省东源县。被告:黄池才,男,汉族,1978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与被告李燕梅、黄池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3���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小凤到庭,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李燕梅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499980Q213092837125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燕梅向原告申请额度借款,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为: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额度借款存续期自2013年9月5日至2026年9月5日,在额度支用期内,被告李燕梅可以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借款期限自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记载为准。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的债务提前到期,有权要求承担贷款人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提存费、鉴定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用。为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原告与被告李燕梅、被告黄池才还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499980Q313091724659号《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两被告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保证,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担保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上述合同签订后,2013年9月9日被告李燕梅以《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的形式向原告申请贷款420000元。之后,双方在贷款借据中确认上述借款,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9日止,借款利率为9.17%,用途为房屋装修,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最高额抵押担保期间,原告依约向被告李燕梅发放了420000元的贷款,被告李燕梅开始偿还了部分借款利息��后由于周转困难无法偿还到期本息,经原告屡次催收未果。被告黄池才作为被告李燕梅的配偶,应对上述所欠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两被告均拒绝偿还所欠款项。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了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法院:1.确认宣布原告与被告李燕梅于2013年9月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99980Q213092837125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李燕梅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76026.52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的约定计算,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浮40%,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倍数为1.5倍。暂计至2015年6月3日,利息为4879.23元,罚息为46.59元,本息合计380952.34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支付律师费21801.33元(以上23项共计402753.67元);4、判令被告黄池才对上述第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对两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禅城区昌荣二街11号二层(房地产他项权证号:010003537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中,原告补充陈述:减少第3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900.66元。被告从2015年5月9日开始违约,故从2015年5月9日开始计算罚息。截至2015年8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利息10179.43元、罚息310.42元。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身份证(2份,复印件),结婚证(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是夫妻关系。3.《个人额度���款合同》(1份,原件),用以证明被告李燕梅向原告申请42万元额度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5日至2026年9月5日止,具体借款期限是以贷款借据记载为准。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的债务提前到期,有权要求承担贷款人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费用。4.《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借款人配偶声明、房地产他项权证(各1份,原件),用以证明两被告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保证,担保期限为2013年9月5日至2026年9月5日止,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担保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5.个人额度借款支��单、个人贷款放款单、借据(各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被告发放42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120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6.贷款结清试算(1份,截图打印件)、欠款明细(1组,打印件,加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贷款业务专用章),用以证明被告拖欠贷款的情况。7.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各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该费用应当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据此确认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属实。本院��为,被告李燕梅违反《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无法依约偿还到期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依据《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主张解除《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由被告李燕梅一次性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76026.52元,暂计至2015年8月3日的利息10179.43元、罚息310.42元及从2015年8月4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借款本金376026.52元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的利息。原告律师费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池才与被告李燕梅为夫妻关系,本案欠款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主张被告黄池才对被告李燕梅在本案中所负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禅城区昌荣二街11号二层(房地产他项权证号:0100035376号)房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则原告有权就上述抵押物在其对被告李燕梅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李燕梅于2013年9月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99980Q213092837125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李燕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欠款本金376026.52元,计至2015年8月3日的利息10179.43元、罚息310.42元及以本金376026.52元自2015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三、��告李燕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律师费10900.66元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四、被告黄池才对被告李燕梅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原告有权就被告黄池才、李燕梅提供抵押的位于禅城区昌荣二街11号二层(房地产他项权证号:0100035376号)房产在其对被告李燕梅上述第二、三项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第二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8.90元,财产保全费2533.76元,合共6122.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燕梅、黄池才共同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接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原��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收取,应退还原告的81.7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郭焕桃二Ο二Ο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潘宪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