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805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王国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刘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