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南金杰与王亚林、刘君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金杰,刘君妮,王亚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088号原告南金杰,男,汉族.被告刘君妮,女,汉族.被告王亚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金杰与被告王亚林、刘君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金杰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金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金杰承担。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