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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南金杰与王亚林、刘君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金杰,刘君妮,王亚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088号原告南金杰,男,汉族.被告刘君妮,女,汉族.被告王亚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金杰与被告王亚林、刘君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金杰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金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金杰承担。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