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执恢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在功与王先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王在功。被执行人王先堂。申请执行人王在功与被执行人王先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4643.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44643.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诸朱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执行员 马春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