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李艳玲、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15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负责人:卜仁校,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娜,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晓琳,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玲。被告: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诉李艳玲、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