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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法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马振宇申请执行刘常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宇,刘常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马振宇,男。被执行人刘常煜,男。申请执行人马振宇与被执行人刘常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密商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刘常煜给付马振宇借款20000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马振宇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振宇与被执行人刘常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马振宇于2015年9月7日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密商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