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法民初字第06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黄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黄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6232号原告:余某某,女,195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黄某某,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行为,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万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文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