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耀东与被告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东,王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049号原告王耀东,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巍,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东与被告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09月07日向本院提出对王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王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耀东负担。审判员 郑伦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汪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