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耀东与被告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东,王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049号原告王耀东,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巍,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东与被告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09月07日向本院提出对王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王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耀东负担。审判员  郑伦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汪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