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商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朱晓春、刘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朱晓春,刘玲,朱祖元,任婉芳,朱佳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商初字第010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负责人陈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荣,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春。被告刘玲。被告朱祖元。被告任婉芳。被告朱佳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朱晓春、刘玲、朱祖元、任婉芳、朱佳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晓春、刘玲、朱祖元、任婉芳、朱佳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1元,减半收取4680.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勇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钱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