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美蓓亚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与张会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美蓓亚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张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上海美蓓亚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竹下浩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燕青,女。委托代理人沈佩国,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会,男,199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原告上海美蓓亚精密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薇独任审判。原告上海美蓓亚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返还原告主张钱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蓓亚精密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美蓓亚精密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