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审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与何瑞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何瑞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芗执审字第143号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吴敏,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凯兴,男,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芗城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韩添祺,男,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芗城分局干部。被申请人何瑞木,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漳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何瑞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中,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杨志忠审 判 员 黄东平代理审判员 许雅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