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建远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31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远,男,1985年10月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9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10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5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6月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2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经凤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远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建远在凤台县城关镇西城河公园西门附近的“华兰”宾馆内,趁被害人许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宾馆一楼吧台上的一部三星7562手机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手机价值468元。2、2014年2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建远在凤台县城关镇滨河湾“108”宾馆内,趁被害人石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宾馆一楼吧台上的一部小米手机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手机价值1045元。3、2014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建远在凤台县城关镇农水路附近的“和平”宾馆内,趁被害人甄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宾馆一楼吧台上的一部苹果4S手机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手机价值2107元。4、2014年4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建远在淮南市田家庵区“飞宇网城连锁十店”,趁被害人李某甲熟睡之机,将其一部华为G610T手机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手机价值585元。5、2014年3、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建远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沁心园”宾馆,趁被害人孟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吧台上的一部白色“天语”牌手机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手机价值193元。6、2014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建远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漫果主题”宾馆,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吧台上的一部黑色“联想”S680牌手机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手机价值599元。7、2013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建远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国电能源足疗会所”,将被害人赵某放在吧台下面黑色挎包盗走,包内有200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8、2013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建远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惠佳”宾馆,趁被害人李某乙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宾馆6101房间床头的一部“传奇”手机盗走。该手机价格无法鉴定。9、2014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建远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景泰”宾馆,趁被害人姚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宾馆吧台上的一部“联想”牌手机盗走。该手机价格无法鉴定。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失主许某、石某、甄某、李某甲、孟某、王某、赵某、李某乙、姚某的陈述;2、被告人刘建远的供述;3、辨认笔录;4、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5、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建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1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建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建远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建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建远在凤台县城关镇西城河公园西门附近的“华兰”宾馆内,趁被害人许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宾馆一楼吧台上的一部三星7562手机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手机价值468元。2、2014年2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建远在凤台县城关镇滨河湾“108”宾馆内,趁被害人石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宾馆一楼吧台上的一部小米手机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手机价值1045元。3、2014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建远在凤台县城关镇农水路附近的“和平”宾馆内,趁被害人甄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宾馆一楼吧台上的一部苹果4S手机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手机价值2107元。4、2014年4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建远在淮南市田家庵区“飞宇网城连锁十店”,趁被害人李某甲熟睡之机,将其一部华为G610T手机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手机价值585元。5、2014年3、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建远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沁心园”宾馆,趁被害人孟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吧台上的一部白色“天语”牌手机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手机价值193元。6、2014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建远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漫果主题”宾馆,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吧台上的一部黑色“联想”S680牌手机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手机价值599元。7、2013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建远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国电能源足疗会所”,将被害人赵某放在吧台下面黑色挎包盗走,包内有200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8、2013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建远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惠佳”宾馆,趁被害人李某乙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宾馆6101房间床头的一部“传奇”手机盗走。该手机价格无法鉴定。9、2014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建远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景泰”宾馆,趁被害人姚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宾馆吧台上的一部“联想”牌手机盗走。该手机价格无法鉴定。另查明:被告人刘建远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5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9月2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许某、石某、甄某、李某甲、孟某、王某、赵某、李某乙、姚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刑初字第00341号刑事判决书,凤台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刘建远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1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建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建远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建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建远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返还失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杜海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