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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3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杰与刘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刘东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085号原告李杰,农民。被告刘东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与被告刘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6元,由原告李杰负担。审 判 长  赵 莉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轩宗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