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3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杰与刘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刘东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085号原告李杰,农民。被告刘东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与被告刘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6元,由原告李杰负担。审 判 长 赵 莉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轩宗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