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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执行人亢利军申请执行晋城市唐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亢利军,晋城市唐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551-1号申请执行人亢利军,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辽宁省阜新市人。被执行人晋城市唐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宏,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亢利军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唐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晋城市交警支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晋EXXX**奥迪1984CC轿车一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亢利军名下,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连天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