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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704号原告黄某甲,农民。被告黄某乙,农民。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原告以个人自身原因及起诉请求条件尚不成熟为由,于2015年9月7日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甲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黄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张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