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花民一初字第0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魏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261号原告:魏某,女。委托代理人:牧辉,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某,男。委托代理人:王熙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蕾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