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瑞安市银伟标准件有限公司与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银伟标准件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766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银伟标准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4566049-9,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场桥陈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钱邦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653861-3,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机光电工业园区(鸿运路201号)。法定代表人顾新平,该公司董事长。瑞安市银伟标准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伟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新硕商初字第0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新世纪公司支付银伟公司货款527880元,于2015年3月31日前付清。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9元(此款已由银伟公司预交),由新世纪公司负担。新世纪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539元支付银伟公司。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货款、诉讼费合计为63241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远豪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远豪公司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国土登记信息;远豪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B×××××、B2808U、B1937G、BZ2550、B7B266、B7L829、B2801U、B5792G、B5085M、B5089M、BA002E、BA203E、B759Y2、B375V7、B357V7、B5793G、B5973G、B5086M、B5056M的车辆共计19辆,上述车辆由本院其他案件首封,本案已办理了轮候查封,但因目前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远豪公司无对外投资情况。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远豪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案经执行,尚未执行到位63241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召开执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硕商初字第0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 森代理审判员 王文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仁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