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国红与赵小龙、宝鸡惠鑫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红,赵小龙,宝鸡惠鑫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87-2号申请执行人许国红。被执行人赵小龙。被执行人宝鸡惠鑫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五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许国红与被执行人赵小龙、宝鸡惠鑫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凤县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11.9元、诉讼费69.6元,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631.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2015年9月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案件款581.5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4)凤县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门延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