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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扬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与周士江、薛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周士江,薛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扬商初字第1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256号。负责人徐晓愿,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过勤、陈雨,均系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士江。被告薛锐。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南长支行)与被告周士江、薛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南长支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2009年3月2日,周士江向中行南长支行贷款65万元,借款期限为180个月,中行南长支行按约发放贷款;贷款自2014年9月10日开始逾期,截至2015年9月6日,周士江已结欠借款本金463621.14元、利息18865.68元、罚息1870.81元;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5年期法定贷款利率下浮30%,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40%;薛锐向中行南长支行出具共有人承诺函,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周士江、薛锐应承担中行南长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258元。2、物的担保情况:周士江、薛锐以其所有的无锡市住友苑61-701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请求法院判决:1、周士江立即向中行南长支行归还贷款本金463621.1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6日利息为18865.68元、罚息为1870.81元,自2015年9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5年期法定贷款利率下浮30%再上浮40%计算,��随本清),以及中行南长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258元。2、薛锐对周士江的上述第1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中行南长支行有权以周士江、薛锐抵押的位于无锡市住友苑61-701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周士江、薛锐共同承担。被告周士江、薛锐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中行南长支行诉称事实有借款合同、贷款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共有人承诺函、借款借据、利息清单、委托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周士江、薛锐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下:一、周士江、薛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中行南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63621.14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6日,利息为18865.68元、罚息为1870.81元,自2015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5年期法定贷款利率下浮2%计算,息随本清)。二、周士江、薛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中行南长支行为本案诉讼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6258元。三、中行南长支行有权以周士江、薛锐抵押的位于无锡市住友苑61-701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1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2244元(已由中行南长支行预交),由周士江、薛锐共同负担,周士江、薛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中行南长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汤 然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赵建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韦柔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