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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庆善与姜春超、尹德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善,男,194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姜春超,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尹德生,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春超、尹德生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元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