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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和信恒轩投资中心申请执行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和信恒轩投资中心,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皖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和信恒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责人:刘雪竹,该投资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雪梅,该投资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嘉昂,该投资中心职员。被执行人: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昆,该公司经理。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负责人:徐斌,该分行行长。北京和信恒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皖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北京和信恒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怀正审判员  卞寿强审判员  凃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阳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