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潘某某,女,生于1968年8月7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8年8月7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文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诗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