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执民字第6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农机五金机械厂与杭州欣诚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萧山农机五金机械厂,杭州欣诚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6102-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农机五金机械厂。法定代表人王长法。被执行人杭州欣诚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40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裕鼎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欣诚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蒙迪欧牌、凯迪拉克牌、松花江牌汽车三辆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欣诚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蒙迪欧牌、凯迪拉克牌、松花江牌汽车三辆[车辆牌号分别为:浙A×××××、浙A×××××、浙A×××××,内容详见裕鼎二手车2015第03-012、03-013、03-014号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