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向科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向科,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吴吉林,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郭晓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永,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科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科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科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科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5.00元,由原告向科负担。审判员 卞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