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4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施伟与湖南正圆动力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伟,湖南正圆动力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848号原告施伟。委托代理人熊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正圆动力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32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沈铁,董事长。原告施伟诉被告湖南正圆动力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施伟曾于2015年8月24日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向本院提出了相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了施伟的起诉,案号为(2015)雨民初字第04660号。本院认为,施伟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再次起诉,且本案与前案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主张均相同,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应予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施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颖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