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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韩祥娥行政处罚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韩祥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牛洪彬,局长。被执行人韩祥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韩祥娥行政处罚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罚款4950元及加处罚款4950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行执字第6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纪少俊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