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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胡美月与李华、海纪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美月,李华,海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胡美月,女,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李华,女,女,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海纪峰,男,回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华、海纪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华所有的产权证号为沈房字第108042**号房产。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锦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