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鸡冠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姜大鹏申请执行鸡东县鹏程汽车租赁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大鹏,鸡东县鹏程汽车租赁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鸡冠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姜大鹏,男。被执行人鸡东县鹏程汽车租赁行。法定代表人赵景全,男,经理。本院在执行姜大鹏申请执行鸡东县鹏程汽车租赁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进入执行程序,故应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财产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蒋某所有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X号楼X号,房权证号为鸡冠房字第SX**号,建筑面积65.48平方米私产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秀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