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邹大成与熊树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445号申请执行人邹大成,农民。被执行人熊树全,农民。本院在审理邹大成诉熊树全、熊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邹大成的申请,于2015年1月19日冻结了熊树全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金华新农贸支行(账号62×××65)的银行存款28000元。在执行邹大成与熊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7月18日划拨了熊树全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金华新农贸支行(账号62×××65)的银行存款28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熊树全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邹大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逾期未执行完毕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