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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凤良与李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良,李宝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380号原告李凤良。被告李宝莲。原告李凤良与被告李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凤良担。审 判 员  李孔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