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克法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振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吴振琴,李广东,李影,吴新,邓庆海,程丽华,王洪生,宋东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住所地克山县西大街一段路北。负责人匡树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吴振琴被执行人李广东被执行人李影被执行人吴新被执行人邓庆海被执行人程丽华被执行人王洪生被执行人宋东城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振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暂无执行能力,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建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郝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