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4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慕全林与赤峰蒙鑫源菌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全林,赤峰蒙鑫源菌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812号原告慕全林,男,65岁,汉族,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赤峰蒙鑫源菌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慕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慕全林与被告赤峰蒙鑫源菌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慕全林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9元,减半收取24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军审 判 员 郑显锴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