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678号原告周某甲,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乙,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邹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