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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678号原告周某甲,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乙,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邹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