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与连祎、陶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50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负责人张名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祝贵安,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连祎。被告陶欢,系被告连祎之妻。被告杨双艳。被告王建民,系被告杨双艳之夫。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诉被告连祎、陶欢、杨双艳、王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6元减半收取184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负担。审判员李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向斌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