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玲与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考棚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张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卫宏。被告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考棚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士云,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与被告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考棚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撤回起诉。诉讼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国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