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二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欣蓉、李家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欣蓉,李家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二初字第173号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鸣县兴武大道178号。法定代表人黄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永京,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合规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韦伟英,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李欣蓉。被告李家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欣蓉、李家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35元,减半收取1396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67.5元,由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石金前审 判 员 梁俊星人民陪审员 黎文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覃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