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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特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魏益成、严世印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益成,严世印,王密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特字第51号申请人:魏益成,私营企业主。委托代理人:薛圆圆。被申请人:严世印。被申请人:王密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益成与被申请人严世印、王密群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魏益成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卢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林巧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