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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黎子傲与东莞市西帝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子傲,东莞市西帝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802号之一原告:黎子傲,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告:东莞市西帝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冼沙北王路同富科技工业园*栋*楼。法定代表人:王琼玲。委托代理人:周国平、叶伊彤,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本院受理原告黎子傲诉被告东莞市西帝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东莞市西帝光电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查,被告东莞市西帝光电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镇,在本院辖区内。本院认为,被告东莞市西帝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东莞市西帝光电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莞市西帝光电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收取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立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