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青执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志亮与刘瑞和等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亨通物流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绅禾农牧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智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青执字第477-1号申请人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志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亨通物流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法定代表人刘瑞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绅禾农牧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原县。法定代表人王维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智广,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亨通物流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等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青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亨通物流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绅禾农牧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智广价值26264740元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东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鸿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