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周新建、钟科技与钟科技、周口市宏祥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建,钟科技,周口市宏祥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24号原告:周新建,农民。委托代理人:许莎莎,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科技,农民。被告:周口市宏祥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建与被告钟科技、周口市宏祥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姝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朱雅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