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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周新建、钟科技与钟科技、周口市宏祥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建,钟科技,周口市宏祥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24号原告:周新建,农民。委托代理人:许莎莎,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科技,农民。被告:周口市宏祥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建与被告钟科技、周口市宏祥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姝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朱雅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