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郭兰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兰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391号原告郭兰峰,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解建忠,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高唐县第二中学教师,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法定代表人:孙传鲲,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旺,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兰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兰峰以被告已履行部分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兰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兰峰负担。审 判 长 金华伟人民陪审员 付淑文人们陪审员郭延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梦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