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蔡红涛与鲍令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涛,鲍令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蔡红涛。被告鲍令杰。原告蔡红涛诉被告鲍令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辽鲍令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红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李瑞章审判员 孙立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清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