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献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蔡红涛与鲍令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涛,鲍令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蔡红涛。被告鲍令杰。原告蔡红涛诉被告鲍令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辽鲍令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红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李瑞章审判员  孙立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清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