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81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宋琳,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琛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