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商外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南湖禾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美特机械制造(嘉兴)有限公司、嘉兴大工匠机械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美特机械制造(嘉兴)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禾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嘉兴大工匠机械有限公司,吕邦政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商外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美特机械制造(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兴经济开发区禾平街标准厂房区*号厂房*楼南面。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庄天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南湖禾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环城东路333号嘉兴机电五金市场*幢商铺***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孙连清,董事长。原审被告:嘉兴大工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兴经济开发区云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吕邦政。原审被告:吕邦政,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虹桥镇吕宅中路**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6********。上诉人美特机械制造(嘉兴)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4)嘉南商外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美特机械制造(嘉兴)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4)嘉南商外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一 帆审判员 赵士明审判员徐连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