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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孟凡红与王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红,王玉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96号原告孟凡红,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平乡县。被告王玉坤,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红诉被告王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红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宪坤审 判 员  马国华人民陪审员  宋桂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田月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