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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161-4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亿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志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161-4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亿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潘春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晓明,户籍地址湖南省嘉禾县。(4161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志强,户籍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4162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强,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4163号案)上诉人深圳市亿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晓明、唐志强、王小强劳动争议三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298-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亿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亿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亿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亿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