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民终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龚晓华与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龚晓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1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青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晓华。委托代理人季小红。上诉人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龚晓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彦审 判 员 杜月婷审 判 员 周楚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