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8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秀云与郭晓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云,郭晓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8392号原告李秀云,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被告郭晓蒙,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云诉被告郭晓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云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李秀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晓蒙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阮小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