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姜长红等人与杨同超等交通肇事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长红,姜伟,姜保朕,王天珠,杨同超,曹建英,赵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652号申请执行人:姜长红,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姜伟,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姜保朕,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王天珠,男,193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杨同超,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曹建英,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赵建新,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姜长红、姜伟、姜保朕、王天珠诉杨同超、曹建英、赵建新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茌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长红、姜伟、姜保朕、王天珠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杨同超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六年,正在聊城劳改队服刑。其他被执行人均外出务工,住址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住址。经查询银行等有关部门,未发现三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茌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宋 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