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毛婷婷与王蓓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婷婷,王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358号申请执行人毛婷婷,女。被执行人王蓓,女。关于毛婷婷申请执行王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18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毛婷婷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蓓应偿还毛婷婷欠款十二万八千五百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七十元由王蓓负担。我院在执行期间内王蓓下落不明且未查找到王蓓名下财产,毛婷婷亦不能提供王蓓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84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涛审判员 周 鹏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 萌 来源:百度“”